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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男子“职场碰瓷”频繁跳槽为索赔 法院:不诚信行为

2019-07-17 15: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评论: [ ]

查某先后应聘到多家公司工作,基本都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他一年之中变换多个用人单位,在每个公司上班的时间少则几日,长的数月,最长的也没有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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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起,查某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数十份,诉讼请求都是向用工单位索要赔偿。每次离职后,他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向原“东家”索赔。

龙马潭区法院近日认定,查某滥用诉权,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悖于劳动法立法初衷,最终驳回了查某的诉讼请求。

频繁跳槽原是为了索赔

查某于2018年1月到泸州市某广告公司应聘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查某主动离职。随后,查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保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广告公司向查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83元。之后,双方均不服,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查某要求广告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等损失2万余元,广告公司主张不向查某支付任何费用。

庭审过程中,广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查某从2015年起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数十份。证据显示,查某一年之中变换多个用人单位,基本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查某每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之后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索赔金额高达数万元,远超过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

同时,查某在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却到其他多家单位应聘,并要求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购买社保等。

法院:驳回查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查某从应聘、入职新单位开始,便使用手机等设备对入职过程、工作情况、与同事的日常相处等进行录音录像,明显不是一般劳动者应有的行为。查某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能够得到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还屡屡实施上述行为,有违《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同时,查某未完全如实陈述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事实,到某广告公司应聘全日制驾驶员工作,要求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购买社保。故对查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查某悔过。

查某当庭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认识到作为劳动者不能有双重劳动关系,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

法官表示,查某未完全如实陈述自己已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事实,以此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参与各项社会活动,诚信劳动、诚信诉讼,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要求查某悔过,以期查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郭鸣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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